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钥匙管理办法

发布人:王永振 发布时间:2022-07-01

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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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院字〔20225


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钥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验室出现重大险情时能及时、快速、准确地消除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制定实验室“安全钥匙”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钥匙”是指学院所有实验室的安装锁具的内外门、通道门的钥匙或门禁卡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院所属实验楼及实验室内所有通道、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房门的备用钥匙。

第二章 “安全钥匙”的管理

第四条 “安全钥匙”存放在专门制作的安全钥匙箱内,安全钥匙箱悬挂在有24小时专人值守的门卫值班室安全钥匙箱钥匙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 “安全钥匙”由学院收齐后,统一交到各楼宇的值班室,由安全管理处、学院分管领导、学院实验中心共同实施现场封存

第六条 学院收集各实验室的安全钥匙,并按照实验楼、楼层、房间号做好标记。每层房间钥匙按一定顺序挂在统一的钥匙牌上,钥匙牌上贴统一标签,标签上注明每把钥匙所对应的房间号。实验楼宇每层钥匙应单独封存于牛皮纸档案袋或类似单独包装中,包装开口处封闭,然后粘贴盖有学院公章的密封条。所有钥匙密封袋应放置在指定的安全钥匙箱中,安全钥匙箱上锁后应交叉贴密封条,密封条应盖有学院公章。

第三章 “安全钥匙”的启用

第七条 当且仅当实验室安全或消防需要时方可启用“安全钥匙”,即只能在应对防火、防盗、防水等紧急突发事故时使用,其他时间、其他情况下一律不得启用。

第八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钥匙”管理人员应首先向安全管理处报警,之后开启安全钥匙箱只拿出事发房间钥匙,重新锁好安全钥匙箱(必要时锁好房间门)之后方能去事故现场。

第九条 “安全钥匙”启用后,必须由原相关的管理单位同时在场实施重新封存,包括安全钥匙分包装的封存及安全钥匙箱的封存。

第十条 “安全钥匙”使用后,学院应及时做好“安全钥匙”的使用记录,开启“安全钥匙”的管理人员要在使用记录上签字备案。“安全钥匙”使用记录由学院实验中心备案保存。

第四章 “安全钥匙”的更换、补充

第十一条 凡新增、更换门/锁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充“安全钥匙”的实验室,必须及时将新钥匙交到学院实验中心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接到更换、补充钥匙后,及时重新封存,并做好安全钥匙更换、补充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如因未及时更换或补充“安全钥匙”造成安全事故不能及时扑救的,相应责任由所在实验室承担。

第十四条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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