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24
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化学化工院院字〔2018〕1号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化学化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实施,任课教师、辅导员及各班级学习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 考勤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实行考勤。凡教学计划应修读的课程(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均实行课堂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计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每次教学活动时实施考勤,并督促学习委员完成课堂考勤记录表并签字,同时加强对缺勤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主要负责定期根据考勤和教师反馈情况做好缺勤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七条 班级学习委员负责每次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表的填写,如实登记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请假情况,经任课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并于每周一汇总上报给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应协助学习委员做好考勤考核工作,并于当堂课后联系旷课学生,在考勤记录表中记录原因,如联系不到本人,应立即向辅导员汇报。
第八条 学生会监察部每周负责抽查各班级教学活动出勤情况,并予以全院通报。
第四章 课堂考勤的统计与管理
第九条 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的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设计(论文)等集中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十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规定对缺课学生的平时成绩做出判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任课老师可以取消其考核资格,同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一)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旷课达到6学时。
(三)缺交、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第二次又缺交或抄袭。
(四)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经老师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相关手续要求依据《化学化工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化学化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